原告王某,女。被告蒋某,男。
王某与蒋某于2013年12月结识,于2014年2月办理成婚登记手续。注册前一周,王某父亲给其13万元用作购车。婚后旋即,王某找到蒋某与前女友保持联系。
双方因此事和家庭琐事及夫妻生活问题发生争执,加之双方没能采行准确的交流方式,导致夫妻感情产生隔阂。王某之后搬到回娘家居住于,双方未联合生活。
2014年4月,王某向法院驳回再婚诉讼,催促判令王某与蒋某再婚。并向法院催促归还注册在蒋某名下的一辆汽车。蒋某表示同意再婚,拒绝拆分共同财产,不表示同意归还车辆。原告指出,车辆是在由被告父亲婚前出售,注册在被告名下,车价款13万元,税款以及上牌费用是3万元,总计16万元,上述款项票据注册是由被告父亲缴纳。
因当时双方是恋人关系,该车辆是以成婚目的出售,被告长其外地工作,因王某无驾驶执照会驾车,为给双方联合生活带给便利,继续注册在蒋某名下可供其用于。被告指出,王某强迫在婚前出资出售小轿车,并强迫将车辆注册在其名下,系由婚内个人赠予不道德,不表示同意归还。【法院裁决】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月,原告王某父亲出资13万元出售了小轿车一辆,该车现注册在蒋某名下。
一审法院指出:王某与蒋某虽系自律婚姻,但婚后旋即双方即产生矛盾,并开始离婚至今未联合居住于生活。视目前情形,双方长年彼此之间尽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完全裂痕且无和好有可能。加之,蒋某亦接纳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法院在财产拆分上指出,王某之所以不愿在其父亲婚前出资出售小轿车,并强迫将车辆注册在王某名下,系由希望双方签订婚姻关系,并长年联合生活。
然而,双方在婚后旋即就产生矛盾原告指出被告不存在感情愚弄的不道德,并离婚至今,王某据此拒绝在双方再婚时对该车辆展开处理的拒绝合理。故法院裁决呈请王某与蒋某再婚;个人生活专用品归各自所有;蒋某归还车辆。宣判后,蒋某上告,驳回裁决称之为,一审法院裁决对法律关系确认错误,且缺少法律依据。在未对双方之间婚前购车是何种法律关系以及该车辆否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皆做出准确确认情况下,不合理做出裁决。
婚前,原告父亲为被告出资出售车辆并注册于被告名下,系由赠予法律不道德,且该赠予不道德早已已完成,故该车辆在法律上早已归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不应平均值拆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指出,原告父亲为其女儿成婚出资购车,可供婚后用于,但并无将车辆赠予给被告的意思回应,被告没能获取涉及证据证实,故该车在性质上归属于女方嫁女物,且系婚前嫁女财产,因此不应归属于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
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出资出售的车辆不应如何处理归属于问题。本案中,依据王某、蒋某的陈述,涉嫌车辆是在婚前由原告父亲出资为女儿出售,可供婚后用于,之所以注册在被告名下,是因为女儿会驾车,被告工作在外地,为便利照料原告才将车辆注册在被告名下,其似乎并没赠予的意思回应,更加没其他的处理不道德。
被告也没涉及证据证实涉嫌车辆是女方父亲赠予给自己,且被告自认是因与原告成婚才将车辆注册到其名下。即使按照所附条件的赠予理论,其附有条件应该是成婚联合生活,而非仅有全然的结婚登记。婚姻是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的统一体,成婚某种程度是注册这一形式要件,更加主要的还是结婚后双方的联合生活。
双方并未实质性联合生活,因此附有条件未成就,故涉嫌车辆并非系由对夫妻的赠予物,因此涉嫌车辆的所有权依然科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同时,本案车辆并不是因车辆注册后才获得所有权,而是在婚前原告父亲缴纳购车款时,原告方就早已获得了车辆所有权,故涉嫌车辆并非婚后联合共计的财产。故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认该车辆归王某所有并无不当。
实务中,本案处置中不存在意见争议。主要有以下三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指出,不应上诉原告诉讼请求。涉嫌车辆虽是原告父亲婚前借钱出售,但购车申请及注册皆以被告名义办理,可视作所附条件的赠予,附有条件为双方成婚,现附有条件早已成就。
第二种意见指出,涉嫌车辆有误夫妻联合共计。该车虽是婚前原告父亲出售,但是车辆注册的时间在成婚之后,且注册在被告名下,不应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三种意见指出,涉嫌车辆有误婚前个人财产。
原告父亲为其女儿成婚而出售的车辆,在性质上归属于嫁女物,嫁女物在法律性质上归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实践中,遇上此类问题,法院不会融合具体情况,从侧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考虑到,大多接纳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赠予需当事人具体的赠予意思回应 赠予是赠予人将自己的财产使用权给与受赠人、受赠人回应拒绝接受的一种不道德。赠予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移往,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已完成,即签定赠予合约,或口头合约及其他形式来已完成。
其不仅要有赠予的不道德,还必须有赠予的意思回应。2.车辆注册不道德并不等于获得所有权 车辆作为类似的动产,其并不以注册作为获得所有权的要件,而是因购买获得车辆的所有权。出售车辆获得所有权后,可因所有权人的处理不道德而再次发生适当的物权变动。3.婚前为女儿所购车辆不应归属于嫁女物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独生子女已沦为城市家庭结构的主要形式。
在这种家庭结构下,女方父母往往在女儿娶妻前嫁女一定的财产,并已沦为当今社会广泛的社会习俗。关于嫁女物的法律性质,合说道指出在婚姻登记前的嫁女物,不应确认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予,科女方个人财产,若再婚仍是女方个人财产;在结婚登记后陪送,女方家人若并未具体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予,则指出是对夫妻的赠予,科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后赠予,男女双方可誓约各自所有,或共计。因此,婚前嫁女物在法律性质上归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提醒:本案例性文章仅限于交流学习之用,不代表月的法律意见,遇上类似于情况不应亦须参照。任何依照案例内容所做到的决策和后果自行负责管理。如须要月的法律行动和意见,可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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